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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 L, e" \3 I
" _9 A3 r' o9 G- o! F8 I; B- J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0 g) `" [5 V* e% B# d
| | 建社发[2006]1号 |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Y7 E! h1 F3 Z, \% L4 i1 j第一章 总 则 # S+ i9 ?8 Z8 {7 `4 d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c* K8 s/ K2 {, Z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A1 _& Z1 f4 {* f& U) L7 V第二章 居民之家
' _: |* M, z9 ~! }' p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 I( s& S# [" b* t+ ]& ~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M; x$ w$ R: ]3 H, c1 }$ z. w( C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_' A" L7 J3 a4 N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5 G, g( \ G2 p- X. ]* |$ u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I& R% ], U3 I/ n; z( F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B8 R7 T7 w+ ~* F+ c' p
第三章 社工聘用 7 ^5 o4 K0 }- T& E6 z u6 s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7 t$ o" w/ N- M9 [6 T8 e4 y4 m2 c
一、21-40周岁;
3 [& W2 S6 A4 c; B( }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8 n& S6 a) c p& B k. K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J8 s5 W) c6 m" l+ `/ @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 V+ g5 i- h3 h- z$ l3 M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5 o# c/ {7 `% S9 d9 k9 I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U4 J* s- [! l- l' R- @8 Y; Y) V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P. k, P0 A$ ~, x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3 g" k' n! ]0 I2 z1 V/ K: U, M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r X/ V F& _+ c8 D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 U |! ?" ]5 n. }; W; c _9 p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5 P4 U2 @ F5 g) ~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N/ g$ N3 R7 O3 K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j$ L, i8 S$ ]" \! m% q# a! z$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L( e$ F6 Y- T( ~* _) T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A) k8 Q8 l8 f' \" J" i+ J: V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r0 a1 ~2 j# p. J, ?! N3 x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_9 `; K# E, w0 G" Y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L" O7 F" K6 K1 x6 c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a. D y: S8 P) S! B- x8 V"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A5 V4 i0 a1 f/ I J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q8 ?; @6 p' H! e) B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R1 o7 S. [4 y1 k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9 b7 L- `$ K5 E Z# f4 ?' k3 u5 m*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v0 h6 ~' Q, g0 I6 A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4 Z7 w7 K. y0 \
第五章 社工管理
0 [- B5 Z* b) V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8 U7 X3 i/ n f( `( ^3 ~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3 {# z/ ^+ i3 D% U; z) y' W) E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6 ~* N) I! U! V: L* }' L$ y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L# x b) k' n. G# a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p" }3 Q b% J3 ~2 T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X: g- r+ H, G: z6 O: n$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c' R# O9 |4 _& t4 `3 S, C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b8 ? b* W' C0 P$ L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r% d7 N* C) h2 X$ ?7 A! s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3 E D* M, X/ c' ?' w: W3 W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D9 V9 o% a0 { k: ~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C. R A/ P( x# `! q0 V第七章 附 则 0 J9 u5 {7 B" r! W# A# O0 X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R) K( ]$ L9 \ E6 v3 h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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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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