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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办法] 人事部、民政部2016《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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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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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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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0 }7 k+ I( j. L( T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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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A( O, C: ?7 Q2 K/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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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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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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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6 o% o0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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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O; f$ y# K# r" z,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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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 f; c7 A* F% Q3 j1 x9 t& e

, F' w! v8 l9 Z& ~- }+ R( f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 N8 W5 _$ u4 J/ I4 L8 b

9 {3 G$ _" s/ ^3 s. S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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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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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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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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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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