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1148|回复: 0

[儿童自护技巧] 猥亵儿童案七成是熟人所为 监护缺失孩子易被性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4-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猥亵儿童案七成是熟人所为 监护缺失孩子易被性侵

       浙江在线01月14日讯 未满18周岁少年心生邪念,猥亵8岁女童。1月6日,温岭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发布后,温岭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从严惩处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温岭法院做过一项统计,2008年至今,他们共受理此类案件19起,被害人为6岁至12岁的幼女。其中,70%以上的案件为被害人的熟人作案;26%的案件是熟人多次猥亵同一名儿童;21%的案件是由于受害儿童下体出现损伤才被家长发现。
  办案法官表示,受害儿童年龄小,没有防备心理,容易被恐吓诱骗,此外,这类案件与家庭、学校的性保护教育滞后,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弱,也有一定关系。
  一起猥亵儿童案引发的话题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的童某,在温岭横峰打工。2013年8月8日1时30分许,他与朋友一起在某宾馆饮酒聊天,看见隔壁房门没关,房间里只有一个小女孩独自熟睡,就趁机猥亵女孩。女孩醒来后撒尿时感到很痛,哭着去找爸妈。发现异常的家长,马上报了警。一个小时后,童某被抓获。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多是熟人在家中或孩子上下学途中作案。大多数儿童被侵害后,不敢和家长说,是家长发现孩子身体有异样才报警。”温岭法院一位陈姓法官说。
  从犯罪情况来看,猥亵儿童罪的被告人虽来自不同群体,但从温岭法院2008年至今的统计看,超七成系被害人的熟人。他们大多利用儿童年幼,缺乏辨别力与戒备心,趁其独自在家或到自己家中玩耍,家长疏于照料时,实施猥亵行为。而受害者因年龄小,没有防备心理,再加上缺乏相关生理知识,遇到此类事情,容易在哄骗和恫吓下受到被告人的精神控制。
  记者从温岭法院还获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出生于2000年,40多岁的金某和她父亲同在温岭大溪的一家翻砂厂打工,两家关系不错,租住在同一幢楼里。2011年5月20日中午,张某没带楼道大门的钥匙,叫来金某帮忙开门。金某开门后将张某带到二楼自己的住处,趁机猥亵张某。之后,金某一个月内先后两次将张某诱骗至他的房间,对其进行猥亵。每次得手后,金某都拿出5角、1元塞给张某,同时威胁“不要告诉你爸妈,否则他们要打死你”。张某一直没敢和家人说,直到张某母亲发现其阴蒂肿胀、黏膜出血,才知道这件事。同年9月13日,金某获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监护缺失也是一个原因
  “在此类案件中,有26%的案件都是熟人多次猥亵同一名儿童。有的受害人被猥亵一次之后,由于对猥亵行为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没有及时告知父母,使被告人得以多次作案。”陈法官说,儿童下体出现损伤才被家长发现,往往后果已非常严重,儿童的身心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创伤。
  “从近几年审理的猥亵儿童案件的情况来看,一些被告人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交友圈子较小,容易导致精神世界的寂寞和空虚。有的人沉迷于看色情影碟等,容易滋生淫秽想法,造成不良后果。”陈法官说,另一方面,家长们由于长年忙于生计,多数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对子女保护不足,不懂得如何正确捍卫子女的权利,导致孩子容易被性侵。
  办案法官建议,家长和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儿童识别不良侵害的能力,在遭遇猥亵发生时懂得抵制,即便是简单地说“不”和“离开”,都是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
  来源:台州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4-5-17 19:26 , Processed in 0.066196 second(s), 10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