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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保护] 法治教育的目的不是考试而是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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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近日联合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要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将法治素养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关系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推进,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强青少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意义深远。但就目前来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比如青少年法治教育缺乏整体规划,方式方法有待创新;学校法治教育的评价体系不健全,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学校、社会、家庭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还没有形成等等。可以这么说,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面临“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升学就业与法治教育工作关系不大,即便是中考当中会涉及法律知识,但是考察的深度与广度、所占的分值都不会倒逼学生去主动掌握丰富的法律常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要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其实就是要将法律常识纳入学生考试的范围,用升学及毕业的压力倒逼学校和学生主动掌握法律常识。

将法律常识纳入学生考试范畴,的确能够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促进学校更加重视法治教育。但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影响其思想、规范其行为,法律并非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案例并非课本试卷上的故事,如果青少年缺乏接触生动鲜活的法律现象的机会,那么“一考了之”的法治教育无异于纸上谈兵。

应该认识到,纸上谈兵式的法治教育难以实现对青少年法律素养的实质性提升,必须给青少年创造接触法律现象的机会,让青少年进入法律相关的现场,身临其境、耳濡目染才能实现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都要坚决避免“一考了之”的窠臼,法律常识考试仅仅是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手段而绝非目的,仅仅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益补充而非全部内涵。

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要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七五”普法工作等法治建设活动充分结合,还要同公检法司等司法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络机制,而不是学校自身承担一切。《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当中也明确提到,要更多采取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与法治事件、现实案例、常见法律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内容的鲜活和学生的参与、互动、思辨,创新形式,切实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但是,学校在升学就业的“指挥棒”下,很容易将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一考了之”,毕竟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耗时耗力,而且对升学就业的指标考核贡献率不明显。因此,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别让学校“一考了之”是工作的关键。


来源: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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