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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个别家长人言可畏心理纵容性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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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佛山小红帽儿童保护 于 2016-4-15 09:23 编辑

原标题:个别家长人言可畏心理纵容性侵者

□ 本报通讯员 高玉凤 王梦丽

       童年的不幸,往往是一个人不幸的源头。女童遭性侵,则无疑是她们一生中最大的不幸。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已受理了6起性侵女童案件,这与去年第一季度审理两起性侵女童案相比呈上升趋势。性侵女童事件为何频发?

性侵女童案令人心痛

    “唉,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觉得特丢人,在小区里都抬不起头来。”3月下旬的一天,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一名男子对办案检察官魏飞说。

       这名男子78岁的父亲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监视居住(因为年龄大、身患疾病,将不捕直诉)。

       此案受害人,是刘某邻居家未满14周岁、有轻微智障的女孩小红(化名)。

       这是魏飞从侦监科调任未检科两个月来办理的第三起性侵、强奸女童案件。

       在讯问刘某时,他辩解称:“我不知道她有病,也没有强迫她,我认为她是自愿的。”

       魏飞反问:“小区里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小红患有智力障碍,连你上小学的孙子都知道,你不知道吗?”刘某沉默了。

       案发前,刘某先后两次与小红独处,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22岁的惠某明知女孩杜某刚满13岁,还坚持与其“交朋友”,多次在家中、宾馆与她发生关系,致使杜某早孕,被杜父发现后报案。

       32岁的付某从2001年起,先后4次因强制猥亵儿童罪获刑。今年2月23日晚,死性不改的他冒充保安,诱骗走在回家路上的贺某,对其威胁、恐吓、殴打,欲图谋不轨。贺某逃跑后报案,3月4日,付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批捕。

     “每起案件的嫌疑人几乎都丧失了最基本的伦理观、价值观,既无视其行为对他人带来的伤害,也藐视法律。”魏飞说。

幼女性保护教育缺失

         据统计,2015年全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17起强奸案,其中13起被害人为女童。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强奸女童案6起。“由此可以看出,性侵犯女童案呈上升趋势,其中最小的受害者仅4岁。”该院少年庭法官马艳雯说。

施暴者的猖獗,也让法官沉思,是什么让他们铤而走险?

      “一些家长害怕报警后事情会公之于众,人言可畏,担心影响孩子将来的正常生活;还有些家长认为女儿被侵犯是见不得人的事,出事后不去依法维权,却选择私了或放任不管。这些行为在无形中纵容了犯罪分子,降低了犯罪成本,助长此类案件的发生。”马艳雯说。

        马艳雯认为,惩治犯罪是一方面,对女童及其父母加强教育也迫在眉睫。“一些受害人都是留守儿童或单亲家庭,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同时孩子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马艳雯说,“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员较多,孩子没有性安全意识,很容易受到侵犯。”

      “从已发生的案例可以看出,家庭、学校、社会在幼女性保护教育方面的缺失。”乌市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董钧说,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及普法教育迫在眉睫。

据马艳雯介绍,她曾办理一起强奸未满14周岁女孩的案件,被害人不仅为侵害人求情,还到法院询问案件进展,称其是“自愿的”。

      “这些孩子年龄小、不懂法。在我国,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愿意不愿意,都应认定为强奸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马艳雯说。

办案人员建议,家庭、学校应该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孩子在一个健康、优质的氛围中成长;社区、妇联等社会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信法、畏法、遵法、守法的氛围。


信息来源:http://news.ifeng.com/a/20160415/4846554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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