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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性侵6个月女婴为何只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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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苏州小红帽儿童保护 于 2015-7-3 09:55 编辑

      6月30日下午,“福建政和县6个月大女婴遭堂叔性侵害一案”二审宣判。定的是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判的是5年,没有重判。“什么样的人会对6个月的孩子下手”的愤怒,让人觉得这样的判决太离谱。
为什么定了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法院认定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够不上强奸罪要满足的性交定义
      在他新婚大宴(补办的婚礼),设席款待乡里时,6个月大的女儿被人抱走性侵,裤管内外沾满了血。他还以为孩子是从高处坠落,抱着女儿急奔医院。在医生清理完孩子下体,发现处女膜破裂、阴道撕裂3厘米时,他才明白发生了什么。
      新婚日,成了他这辈子最大的苦难日。这样一位父亲,我们怎样才能宽慰他的崩溃。


让人不忍心多看几秒的受害女婴当时所穿裤子

      在二审判决出来后,5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让人叹法律何为。其中,最大争议是,为什么定了加害者“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按照常规理解,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性交——有性交的算强奸,利用性交以外的一切手段来满足性欲的算猥亵。
      但关键更在于“性交”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很多人认为,只有“插入”才算性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性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而非“插入说”)。这种认定方式,是为了保护幼女。因为在大量案例中,很多幼女连基本的生理构造都未发育完成,不是加害人不想插入,而是根本不能。
      所以,只要法院认定加害人和受害女婴两者的性器存在接触,即可认定强奸罪名成立。虽然此案二审宣判文书还没有公布,但综合各方信息可以断定,法院认可了犯罪嫌疑人“采用手指插入的方式侵害女婴”的说法,且认定无性器接触,故定“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这样的判例,以往并不缺乏。只要是性器没有接触和插入,一律都认定为猥亵罪。
改变这种局面,要修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犯罪嫌疑人用手指插入女婴下体,进行抠摸,造成其处女膜破裂、阴道撕裂,这种行为到底怎么认定才最准确?这个问题,涉及到强奸罪和猥亵罪模糊地带的认定难点,我们综合学界、国外的意见和实例,给出两个讨论空间(整个专题不讨论同性之间的性侵害,以及女性侵害男性的情况)。
      1,不要扩大化。对于成年妇女,应将普通强奸中的性交方式,限定为男性的阴茎进入妇女的阴道、肛门和口腔,但不应该包括身体的其他部位(比如手、足、口)或器物(香蕉、人造阳具)进入妇女的阴道、肛门和口腔。对于后者,应认定为猥亵行为。这是为了强调猥亵和强奸的本质区别。
      2,要侧重对未满14岁幼女的保护。如果受害者是14岁以下幼女,性交不仅应包括男性阴茎插入幼女阴道、肛门和口腔,而且要包括男性身体的其他部位或者器物插入幼女的阴道、肛门。之所以要这样定义,是因为强迫幼女性交,不仅侵犯幼女的性自主权,更是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摧残。如果只定猥亵,结果往往是轻判。
      类似的定义若能获得认可(通过人大修法或最高法出台解释),此案中加害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强奸既遂,因为他已经把罪恶之手伸向了女婴的下体。
      如果有人不能理解这样的定义,可以试想一种局面:一个成年男子,用自己的阴茎和未满14岁幼女只进行“外阴摩擦”,就可被判强奸罪;而另一个成年男子,不断用手指抠摸幼女下体,并造成实质性损伤,结果只能被认定为猥亵罪。这合理吗?
另外,对此案加害人侵害行为的具体认定,存有疑问
      一直以来,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取证都很困难。主要有两个原因:1,很多孩子在受到侵害后,没有及时告诉家长,等家长发现端倪时,已经很难获得阴道提取物;2,孩子对加害者具体实施的行为,往往缺乏认知度,无法准确描述遭遇了什么。


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取证一直存在困难

       在此案中,这两个原因几乎发展到了极致。首先,6个月大的女婴,被送到医院后,医生对其阴道进行了清洗(谁也没往性侵这个方面想),这直接导致了最重要的证据可能已经流失。其次,这个婴儿只有6个月大,完全不会说话,又没有其他人证,法院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加害者自己的供述。
       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因,在本案的一审中,法院以“检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而要求重侦。
即使定了猥亵罪,为什么只判5年
猥亵罪最高可判15年,但一般情况下最多5年,本案已经属于顶格判罚
      猥亵行为只有具有强制性时,才可能入罪。非强制的猥亵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范畴,不在本专题的讨论之列。那么,强制性猥亵行为,一般如何量刑呢?
      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数猥亵案件,判刑都在5年以下,如果猥亵儿童的,可以从重处罚。但这个从重的极限,就是5年。所以本案判5年,已经属于从重判罚里的顶格判罚。只有猥亵行为在满足“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判5年以上15年以下。
      本案中不存在“聚众”情节,关键就看犯罪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加害者是在女婴父亲的婚礼现场,把孩子抱进一家茶园,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共场所的法律定义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那么茶园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就有很大的模糊性(有可能是属于私人的)。
      根据二审的判决结果,法院显然不认为此案属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的加重情节。
只以“在公共场所进行侵害行为”作为重判依据,轻视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公共场所实施侵害相比于在其他场所,情节确实是更加恶劣。因为这具有公开凌辱的意味,可能会让受害者遭受更大的伤害。但本质上,还是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考虑的,更侧重惩罚加害者对“社会秩序”的伤害。
      以本案为例,受害者仅仅半岁,即使对她的施害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对她的伤害也并不比躲在某处进行更大(因为受害者还未记事)。但两者的处理结果却可能大不同。反过来说,以“聚众或在公共场所中进行”作为唯一重判情形,很不妥当。
      在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中,完全可以在14岁的年龄线下,再细分年龄层。最小的受害者可以圈定为还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的人群。对这一群体施暴,可视作最恶劣的加重情节之一。本案之所以刺痛人心,正是因为孩子实在是太小太小了。
而那位可怜的父亲,最缺的是心理救济
受害女婴父亲的微博名是“一位伤心的爸爸”,他痛苦、愤怒、无助、纠结
      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媒体关注,是因为受害女婴的父亲在微博上不断求助。他痛斥不公、哭诉遭遇,但最大的纠结还是女儿的未来,“事情结束后我会带着孩子妻子离开故乡,隐姓埋名的生活,就是不知道公安局是否会让我改名字。”“孩子一辈子被残忍的毁了,如果父母和亲属还有邻居乡亲只要有人让孩子知道这件事,这将比直接杀了她还让她痛苦。”


父亲的爱往往深沉,伤心父亲心里的痛更难抚平

      这位父亲自身的恢复能力,将决定他女儿未来的成长之路。因为这件事更可能落下心病的,是这位父亲,这种心病是否会映射到未来和孩子的相处模式中,值得我们关心。一直以来,在性侵儿童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都会强调要进行心理辅助,可急需心理帮扶的还有孩子的家长。根据专门研究儿童性侵问题的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龙迪博士的说法,很多被性侵的女孩自己已经忘却了,但家长却一直生活在挥之不去的阴影下,甚至因此家庭变故(夫妻离婚),更有些家长成了歧视者的帮凶。
      这是因为,人们常常会认为性侵犯是伤害了一个女孩的贞操,令她终生生活在性的耻辱中。这种观点很容易把受害者家属带入歧视和反歧视的漩涡,他们跟着这样的观点转啊转,不时地反驳、愤怒、被同化、抵抗同化,痛苦倍增,不堪心累。除了要等待社会观念的扭转,更要对受害者家属提供心理救济。在美国,这一项服务由社会公益组织无偿向受害家庭提供精神科医生来解决,而国内还没有相关机构提供这样的服务。

结语
本案也提醒了广大父母,不要以为孩子很小(甚至在襁褓中),就不会有被性侵的可能。绝不能以常人思维去看待社会上可能存在的心理变态者。




原文链接: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 ... aio2015&ptlang=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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