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桂城督导培育 于 2015-1-28 14:46 编辑 f( r5 c5 a' K# `8 s& p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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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收入 从平均主义到能者多得的提升 2 m8 r5 b) ~5 k1 k) q( P6 S' G
* S9 ~( v. Z4 b# T* t/ u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 作者: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督导助理 李小君 读《让一部分社工先富起来》有感 近年来,随着社工日益受到关注, 社工收入的话题也不断被提起。笔者读了姬中宪在《中国社会工作》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让一部分社工先富起来》,对这个话题有以下几点感想。 平均之惑。可以说,现在大多社工工资实行的还是平均主义。这也是行业发展之初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方式的不断多样化,社工工资和待遇的逐步改善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目标。这个目标如何实现呢?正如姬中宪所说,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政府以一刀切的方式提高社工工资标准。政府给社工定的只是一个较低的“起步价”,保障基本生活可以,想要致富则绝不可能。要想增加自己的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水平,只能另谋出路。笔者认为,除了另谋出路,社工还有多种方法来增加自己的收入。社工可以重新给自己定位,思考如何提高工作之外的收入。比如,根据个人能力参加社工协会的讲师团,这样可以在发挥自己专长的同时增加收入;机构还应当鼓励优秀社工向督导助理、初级督导、机构管理人员发展,这不但可以让社工实现自己的价值,提升工作能力,也可以为其创造一些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机构之渴。广东在近年来不断强调“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性的推动下,社工和社工机构数量有了较快增长,但社工的收入却没有跟上脚步。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难解社工机构之“渴”,为了生存发展,部分社工机构渐渐具备了“造血功能”,也就是姬中宪在文中所说的“项目化”。机构寻找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由企业等民间机构购买,社工跟着项目走,根据个人能力和工作绩效获得相应的报酬,社工工资会随之拉开一定的差距。这样,机构也有能力让一部分社工先“富”起来,达到共赢。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曾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笔者认为,这句话同样可以用来指导社工机构和社工自身的发展。社工机构可以通过争取更多的资源,发展自己的营运项目,拓宽筹资渠道,使机构这个集体“先富”起来,然后才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提高社工收入,带动社工个体的“后富”。通俗地讲,这样既解了机构之渴,又满足了社工的收入需求。 未来之路。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社会工作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我国对社工机构的发展也提出了要求,比如民政部门鼓励社工机构强化基础建设和内部管理,促进自身建设规范化发展。笔者认为,社工机构未来的发展之路是力争将服务标准化,并做出亮点、做出特色,打造品牌服务,扩大影响,得到社会认同。而随着社工机构的发展,预计未来数十年就需要大量中层以上机构管理和项目管理人才。中高层管理型人才将是社工行业最紧缺的人才,培训型人才也是不可缺少的。他们将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其收入也必然会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障。因此,在社工行业蓬勃发展的时代潮流中,一批能力突出的项目开发、管理和技术性人才将有用武之地,每个社工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专长找准定位,并在这个位置上发光、发热,实现社会价值和自己人生价值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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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让一部分社工先富起来 社工的工资该由谁来决定? 很多人首先想到政府,认为总有一天政府会“良心发现”,为社工开个好价钱。事实上,政府也是这样“毛遂自荐”的,在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社工工资标准,被视作支持当地社工发展的重大举措。但是,我却不太乐观,理由很简单:无数事实已证明,由一群人为另一群人制订的工资标准,永远不会太高。 可悲的是,很多社工仍将提高工资的希望寄托在“另一群人”身上,比如政府,比如行业协会。每次提及社工工资问题,总是第一时间想到政府,希望他们发一纸红头文件,把提高社工收入的标准,白纸黑字写进文件,把社工脱贫致富纳入制度。体制内的社工这样想也就罢了,体制外的社工也跟着起哄,看着让人着急。 世界上真的会有这样一个让社工“一夜致富”的红头文件吗?恕我直言,社工们,丢掉幻想吧,这文件永远不会出现。 看看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文件吧,他们更关心的不是提高社工收入,而是如何设置上限,为社工收入封顶。 上海司法社工发展十年,年年都喊钱少,年年都在呼吁加工资。主管政府不是不体恤下情,文件发了一个又一个,明码标价,什么六万七万,最近据说又提到八万,数字看着喜人,可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基层社工每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还是少的可怜,让我们不禁感叹:钱都到哪儿去了? 政府当然有权出台社工工资指导价,但别指望价码会很高。给公共服务定价,只能定个公共价,起步价,保底可以,发财绝不可能。你想坐地起价,想私人定制,只能另谋出路。 其实,政府与其亲手制订社工的工资标准,不如提高项目经费中的人力成本,尊重专业人士,承认专业人士的合理回报,至少在政府自己购买服务的项目中,大幅抬高人员工资的比重。政府的眼里,要容得下社工拿钱,而不是继续谈钱色变。 政府核价还有个老毛病:喜欢数人头。这是政府惯性思维,定岗定编,数人头数惯了,别的不会。按人头核算成本的好处是方便,公式简单,单价乘以总数就是总价,小学生都会。难的是按项目核算,给专业估值。这种情况下,政府永远选择对自己方便的办法,于是,按人头预算蔚然成风。社工机构的麻烦在于,要想增加经费,就要增加人手,增加出来的经费被增加出来的人手一分,每个社工拿到的钱还是没有增加,甚至不增反降。这还催生了弄虚作假,为了拿到更多的钱,有些机构铤而走险,虚报人数,虚构人员。这种逼良为娼的事不是孤例,参加过年底突击报销运动的人,应该都有同感。 而且,我们的社工多是政府“雇佣军”,恶毒点想:政府会让它雇佣的社工工资太高吗?老板会让手下打工仔赚的钱比自己多吗?我看不会。骨子里面,“上级”、“下属”的观念不变,工资标准也难松口。前些年,某地不是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说社工工资不能超过当地公务员吗?财政部、国税总局不也口口声声要求非营利组织员工工资“不准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两倍”吗? 从宏观方面看,社工虽已纳入“六大人才”,但国家对社工的期待,首先是规模上的“宏大”。很明显这是要“跑量”的节奏,量上去了,单价一定会下来,否则量和单价都上去,一乘,总价就太可怕,没人付得起。 因此,寄希望于政府以一刀切的方式提高社工工资标准,注定是空想。事实也如此,那些体制庇护下的、看政府脸色行事的社工机构,多数是“饿不死吃不饱”的状态。各种座谈会调研会上,主持人请与会代表提意见,场面很有意思:越是体制内的、经费有保障的机构,越哭穷,反倒那些民间野生的、看似吃了上顿没下顿的,不会张口闭口要钱。 都说“社工收入低”,社工收入确实不高,但不是都低,是平均数低,其中,体制内社工拖了后腿。今天的体制内社工机构,就是当年的国企,看天吃饭,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不可能拿高工资。这方面,我反倒看好民间社工机构和草根公益组织,他们的窘境是一时的,假以时日,一定会有一些脱颖而出。如果将来社工界真的诞生了较高收入人群,当从他们身上开始。 靠政府提高社工工资不可行,那行业协会就行吗?这些年,很多地方的社工协会也颁布过社工薪酬指导意见,我同样不看好,先不说多数社工协会本身就是二政府,即使民间化成分较高的社工协会,在制订社工工资标准方面也显得身份尴尬,有更多羞于启齿的地方:标准定低了,说你自我阉割,定高了,说你站着说话不腰疼。政府定标准,好歹手握资源,是出资人、购买方,谁出钱谁定标准,也还说得过去,社工协会算什么?一没钱二没权,凭什么定标准?只开菜单不请客,谁买你的账? 剩下的似乎只有一个办法:市场化。 提到市场化,不说政府反对,社工界内部就先有一些人不赞同。不得不说,直到今天,仍有很多社工视市场为洪水猛兽,其中原因,除掉学理和伦理上的那些说辞外,还有一个动机:对自己不擅长的东西,总是本能地排斥。当然,客观原因也有:社工毕竟还不能像心理咨询师一样坐诊,靠做个案来收费,也没法像律师一样有出场价和提成,社工的“客户”,多数也没有支付能力。因此,市场化对于社工,不但不好听,似乎也不太可行。 但我认为,社工工资即使不能完全市场化,至少也要项目化。工资项目化意味着,项目多,项目经费充足,就要允许社工多拿钱;项目化还意味着,同一个项目,可以多处筹钱,一个项目足够好,理由足够充分,就可以拿完政府的钱,再拿企业、社会的钱,政府的钱负责托底,解决社工基本工资,政府以外的钱,负责发资金;项目化是不是还可以理解为,社工跟着项目走,而不仅仅跟着机构走,社工是机构的人,更是项目的人,因此允许参与其他机构的其他项目,类似医生的“多点执业”,打双份工,拿两份钱,是不是可以? “重赏之下有勇夫”,工资项目化后,社工工资会拉开差距,一定会有一部分社工先“富”起来。哪些人先富?前提当然是社工专业技能高超,伦理纯正,更重要的则是野外生存能力强,会觅食,擅营销,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在一棵树上吊死,拓宽筹资渠道,开源节流,会要钱,也会管钱、会花钱。这样的社工,有理由先富起来。总之,敢于走出体制的樊篱,到更广阔的天地去化缘。至于那些甘愿被体制圈养的社工们,就让他们继续在低保线上挣扎吧。 钱多了,自然要争取话语权。有实力的社工机构,必然要争夺薪酬标准的主动权,最终会制订出一套经得起质疑、也对得起自己的工资标准——因为无数事实也已证明:由一群人自己为自己制订的工资,永远不会太低。
. D' p. j2 i& n9 k9 n: M( z% Z原文来源: 社工中国网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cwNDY3Mw==&mid=202634385&idx=1&sn=283e74106191a614ced63a6fbc297a4b#rd 4 G. D* W2 x9 X% @# a.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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