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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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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月8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于2012年12月28日正式向社会发布。《指引》指出,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要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 I5 ~9 e& z3 e0 a6 D7 i

, a9 ^: I, ]  b' y8 s, e; S. u  《指引》明确,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了解自身和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由此产生的结果。
8 r; j9 S. a, l% U; I
) ?. j+ y- J8 n* e1 S. R: s7 _  《指引》强调,社会工作者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要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还要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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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 w; w: a6 B本文链接:http://news.timedg.com/2013-01/08/content_13516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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