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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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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100万
                                                                   来源:信息时报2012-11-14 07:18:43

        □信息时报记者 资勇庭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获悉,多项暂行办法及报告获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其中,《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事项获得原则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将获政府资金支持,同时通过的还有《东莞市扶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内河航道调整基数等级论证报告》等事项。此外,《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组织实施办法》原则通过,台博会将定于每年的9月举行。
  “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据了解,在《东莞市扶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同,从今年起市财政继续设立扶持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省扶持的供销社项目,参照市现有的配套政策给予配套资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社推进“新网工程”、“农超对接”、平价商店建设,以及扶持供销社做大做强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根据该办法,一般性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0万元。对经市供销社确定的重点项目或特定扶持企业项目,将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0万元。对于配套国家、省扶持的资助项目,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公益社会组织”:可获小额活动经费补贴
  为促进东莞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支持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设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类,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由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项目申报,采取竞争择优方式活动。
  该办法提出,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入驻社会组织在接受孵化满2年后的1个月内,必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入驻终期评估。凡是孵化成功的社会组织,减免其入驻期间在基地所交的全部座机电话费用和网络费用。同时,获得评估总分第一名的社会组织可以选择继续在基地办公一年,为其他入驻组织提供示范。但每年需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对于已入驻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属于政府重点扶持培育类别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将给予小额活动经费补贴。
  此外,当天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
  “台博会”:原则定于每年9月份举行
  当天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组织实施办法》明确,今后“台博会”将由市政府主办,市台湾事务局、市外经贸局、贸促会、台商协会承办,并由该4家承办单位组成台博会工作小组。
  根据该办法,“台博会”原则定于每年9月举行(共4天,其中前两天为专业展,仅向专业采购商开放;后两天为消费展,向一般消费者开放),设置约1000个国际标准摊位,其中东莞台资企业摊位数不少于总摊位数的60%;“台博会”为各行业的台资企业提供内销和贸易交流平台,展销产品以民生消费品为主(主要包括台湾特色产品、文化创意产品、环保科技产品、医疗技术产品、家居生活用品、特色食品等)。
  据了解,为鼓励台资企业参展,市政府设立“台博会”特装补助,对参展台资企业特装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此外,还明确了台博会筹委会成员单位职责、企业参展程序、特装补助申请程序、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等有关事项。




原文链接: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2012/11/14/13653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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