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们机构是不是规定了社工和案主之间永远不可能结婚?除非社工转行,就是换机构也不行。是有这种规定吗?. Q0 \; S, p9 R# P! C- G
答:社工伦理守则上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在内地还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可能各个机构都不同。一般上都是这样规定:社工在和案主服务期间,是不可以发生除工作外的其他关系,包括恋爱、性或者朋友等。在社工与个案案主结案后二年内,社工不得已私人目的联络案主(个案跟进属于工作联系)。在结案后2年后,如果社工与案主没有再次发生专业服务关系,在偶然间重新联络,则不再受约束。当然,具体的条款,你可查看香港或者美国的社工伦理守则,有详细的规定。8 s' ]; ]$ h6 {7 ], h* N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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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社工伦理守则 / T. a: y5 {4 M0 \6 v6 }, v( Nhttp://www.qingl.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