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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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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然 于 2012-10-11 15:58 编辑

东府办〔2011〕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落实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和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东府〔2011〕16号)的要求,为抓好我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搭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队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着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从社区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居民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社区服务,将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成效的标准。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注重共建共享,发挥各方优势。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社区服务设施实际,加强分类指导,整合各类资源,使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符合整体要求的同时突出社区特色。

三、主要目标

    (一)整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创建100个以居民服务需求为导向,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内容丰富、服务队伍健全、服务水平专业、群众参与积极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011年,在全市选取20个基础条件好、培育潜力大的不同类型社区,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率先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服务示范点,努力构建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驱动、以社会工作为手段的“三社联动”社区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幸福家园”社区服务体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2—2015年,每年再选取20个社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镇街可根据实际每年自行建设1—2个,力争到2015年全市50%的社区(村)都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推动我市社区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二)具体目标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为居民提供综合性社区服务的场所,服务内容包括面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福利性服务,面对家庭、青年人、新莞人的公益性服务,面对广大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低偿便民服务,组织居民开展的自助、互助性服务等。具体要达到以下目标:

      1、服务功能多样化。根据居民服务需求,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完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类服务功能室,搭建综合性社区服务平台,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努力满足社区不同人群的多元化需求。

       2、运作方式社会化。创新社区服务模式,原则上要求引进专业社会组织进驻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运营服务中心各类功能室。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发展的机制,提高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具备运营能力的社区亦可组织服务队伍自主运营。

    3、服务活动常态化。建立社区服务长效机制,丰富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扩大居民参与,形成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

四、主要任务

        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要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调研服务需求,制定建设方案。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邀请市内外社会组织参与我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根据报名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深入20个示范点,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对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进行调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社区居委会共同研究制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规划设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室,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计划和建设进度。

     (二)开展公开竞投,确定运营机构。制定公开竞投评分标准,并召开公开竞投会议,确定负责运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协助社区居委会建设、维护、管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类服务功能室;2、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服务;3、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社区各类服务队伍;4、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活动;5、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6、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三)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各示范点根据前期制定的方案完善服务功能室。服务功能室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包括必备功能室和选择性功能室。每个示范点必须具备规定的必备功能室,结合本社区居民的需求,设立50%以上的选择性功能室,并可自行拓展富有社区特色的其他服务功能室。服务功能室要结合社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不能流于形式。

     (四)组建服务队伍,开展服务活动。负责运营的社会组织要结合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派专业的服务队伍进驻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队伍要包括专业人才和普通服务人员,专业人才要面向社会招聘,普通服务人员优先从本社区招聘。要充分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室,面向居民群众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优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困难居民、青少年的服务需求,逐步扩大到社区所有人群和企事业单位,满足广大居民的个性化需求。要协助居委会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敬老、爱幼、助残、帮困、环保、文化、体育、科普、医疗卫生、法律咨询与援助、心理咨询与辅导等各类服务队伍,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居民开展自助、互助服务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素质,形成良好的社区服务氛围,营造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底前)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组织社区申报示范点,经镇街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拟定示范点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示范创建阶段(2011年底前完成)

      1、调研服务需求。6月中下旬前,召开社会组织与示范点供需见面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深入示范点开展居民服务需求调研,与各示范点研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

      2、核拨建设经费。6月底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示范点建设方案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各示范点经费资助额度,并按相关程序将资助经费核拨到镇街财政,由镇街财政将本镇街配套资金一同划拨到示范点社区,与社区投入经费统筹使用。

      3、召开竞投会议。7月底前,组织召开公开竞投会议,专家评审组根据有关社会组织提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方案,确定负责运营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

      4、完善服务设施。10月底前,各示范点根据确定的建设方案,装修完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室,配备相关服务设备。

       5、开展社区服务。11月底前,负责运营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进驻社区,组建服务队伍,开展社区服务。

        6  、组织绩效考核。12月底前,市组织绩效考核组,对各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街领导班子、社区“两委”干部年度考评的依据;对社会组织的考核要作为社会组织资质评定及以后开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督促加快整改,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大力推进阶段(2012年至2015年)

      在总结示范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措施。2012—2015年,市政府每年资助建设2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镇街和社区自行建设一批,逐步实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的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是2011年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一项重要举措。市、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构建多方参与、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镇(街道)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镇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同时,要加强与进驻运营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社会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并对社会组织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二)切实保障建设经费。建立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负担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市、镇(街道)财政要设立专项建设资金,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每年投入一定专项资金,资助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镇(街道)和社区(村)也要根据市统一要求,投入不低于市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街道)和社区(村)协调解决,切实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切实做好宣传引导。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宗旨就是服务群众,营造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目的意义、服务项目及服务方式的宣传,让社区居民了解、支持服务中心建设;要做好引导工作,让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充分发挥社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更多社区自行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

      (四)切实强化监督指导。市、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项目招标、建设过程、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严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符合工作要求,符合社区实际,符合居民需求。各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检查,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考核办法

         2.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经费资助办法

         3.2011年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名单(略)

附件1:

                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考核办法

      为抓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完成建设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每年12月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考核时间。

二、考核内容

重点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硬件设施建设、服务队伍建设、社会组织运营、服务活动开展、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市组织考核专家组或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采取实地查看、居民满意度测评、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指标

(一)服务设施(40分)

1、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有一栋或几栋服务大楼,服务功能室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 平方米。

2、服务大楼外墙悬挂明显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牌,方便指引居民参与服务。

3、服务功能室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符合居民服务需求。各服务功能室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设置,亦可根据各社区(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建设,注重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具体标准如下:

(1)必备功能室

—— 老人日间照料室:为社区孤寡、独居及日间无人照料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康复服务,提高老人生活品质。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青少年活动室(“四点半学校”):组织社区青少年、儿童开展读书、娱乐活动和青少年帮教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社会工作室及志愿者活动室:一是引进专业社工,以社会工作方法帮助社区解决有关社会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二是方便社区志愿者日常联络和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各项志愿活动;三是作为进驻社会组织的日常办公室。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图书阅览室:组织居民开展读书活动,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藏书不少于5000册。

——体育活动室:组织居民群众参加全民健身运动,丰富居民业余生活,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功能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残疾人康复室:帮助社区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丰富残疾人生活。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市民学校:组织居民开展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家政服务室:为孤寡老人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政府购买类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低偿的卫生清洁、保姆等家政服务。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家庭服务室: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矛盾调解、家庭教育、居民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服务,开展家庭亲情活动。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计生服务室:为居民开展婚前指导、计生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检查等服务。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选择功能室

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要选择建设以下服务功能室,服务功能不少于下列的50%。

——舞蹈室:组织居民开展舞蹈培训,丰富居民业余生活。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书画室:组织居民开展书画学习、交流,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曲艺室:组织社区曲艺爱好者开展曲艺训练、交流、表演等活动,丰富居民业余生活。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棋艺室:组织居民开展象棋、围棋等棋类培训、交流,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工艺小作坊:组织居民制作手工制品及小工艺品,促进居民就业。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爱心小超市:为居民提供爱心捐赠、免费信息登记、闲置物品寄卖等服务,帮助社区困难群体,方便居民交换闲置物品。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社区餐厅:为社区独居老人、日间照料对象、残疾人等服务对象提供低偿就餐服务。功能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便民服务室:为居民提供家电维修、配锁开锁、缝纫修补、衣物干洗、工具租借等低偿便民服务。功能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拓展功能室

各社区根据居民需求,自行拓展部分服务项目,设立相应服务功能室,原则上要求每个服务中心拓展项目不少于1个。

(二)服务队伍(20分)

1、负责运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要配备开展日常社区服务的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才和普通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2、社会组织日常服务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服务素质。

3、社会组织要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10支以上,以居民为主体的敬老、爱幼、助残、帮困、环保、文化、体育、科普、医疗卫生、法律咨询与援助、心理咨询与辅导等社区服务队伍,成立不少于2个社区社会组织。

4、社会组织要协助社区居委会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工+义工”的模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活动。要实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社区志愿者不少于社区常住人口的12%。

(三)服务活动(20分)

1、社会组织要与社区居委会一同制定详细的社区服务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服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2、社会组织要经常深入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联络社区居民,了解居民服务需求,并结合居民需求,集中组织开展不同主题的“社区服务日”活动,“社区服务日”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

3、社会组织要积极为居民开展日常性社区服务,服务活动的对象要包括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困难群体,涵盖新莞人、驻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居民排忧解难,丰富居民业余生活。

4、服务中心应设置服务总台,向社区公布统一服务热线,接收服务需求,再组织服务人员现场服务或上门服务。应设置统一的投诉电话,由镇街(社区)进行受理、处理和回复。

5、群众参与社区服务人数要达社区户籍人口数量的30%,居民对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建设经费(20分)

镇(街道)和社区(村)设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服务设施按要求配备,负担一年后的运营经费。专项建设经费要核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五、考核结果

考核总分为100分,包括考核指标得分、服务参与得分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其中,考核指标得分权重为40%,服务受众得分权重为30%,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权重为30%。

(一)得分标准

1、考核指标得分。考核指标根据上述指标酌情打分。以考核指标得90分为例,按权重计算后的实际得分为36分(90*40%=36)。

2、服务参与得分。服务参与得分按服务人次占社区常住人口的比例打分,所占比例达30%以上为满分,低于30%的按实际比例计分。以服务人次占社区常住人口的25%为例,按权重计算后的实际得分为25分(25/30%*30%=25)。

3、群众满意率得分。群众满意率即为该项得分。以满意率为80%为例,按权重计算后实际得分为24分(80*30%=24分)。

(二)星级评定

根据得分情况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行星级评定。具体标准为: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者为“五星社区综合服务中心”,80—90分的为“四星社区综合服务中心”,70—80分的为“三星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考核结果为“三星”以下者,要限时进行整改完善,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年度考评时不予相关指标的加分,取消运营社会组织日后参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资格,并扣除市资助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尾款。


附件2:

            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经费资助办法

为保障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经费来源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负担。2011年,市财政安排4050万元,作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以后的经费投入额度根据实际再行确定。各镇(街道)要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被纳入示范点的社区(村)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二、经费使用范围

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20个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主要用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室装修、购买服务设备、购买社会组织运营服务及组织实施工作经费四个方面。服务功能室装修和购买服务设备经费由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负担;购买社会组织运营服务经费由市全额资助一年,一年后由镇(街道)和社区(村)自行解决;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市、镇(街道)各自承担。镇街另设的示范点建设经费自行解决。

三、经费资助标准

2011年,市财政资助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专项经费为4050万元。包括:服务功能室装修1600万元、购买设备经费1000万元、购买社会组织运营经费1400万元、组织实施工作经费50万元。每个示范点市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功能室装修经费。服务功能室装修费用根据各示范点建设面积(不超过2300平方米),按685元/平方米的标准,市和镇(街道)按5:5比例给予资助。镇(街道)负担的50%和超过2300平方米的部分由镇(街道)、社区(村)自行解决。

(二)购买设备经费。购买设备经费采取定额方式予以资助,每个示范点市资助50万元,不足部分由镇(街道)与社区协调解决。

(三)购买社会组织运营经费。购买社会组织运营经费包括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组织社区服务活动经费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维护费等。市财政对每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资助上限为70万元,具体按社区实际开展综合服务和考核情况,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四)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自行安排到组织实施部门。市安排5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包括: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经费30万元,专家咨询和评审工作经费10万元,业务培训及综合协调工作经费10万元。

四、经费核拨方式

(一)装修功能室经费。示范点服务功能室装修由镇(街道)或社区(村)实施招投标。在工程开始施工后,镇(街道)凭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向市民政局申请市财政资助装修款部分。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中标金额和资助标准核定市资助资金总额,经现场核查确定项目施工后,市财政先将资助资金的50%核拨到镇(街道)财政,余下的50%待示范点社区通过考核验收后,一次性核拨到镇(街道)财政。镇(街道)财政收到市下拨资金后,要及时连同本镇(街道)配套资金一同划拨到示范点社区,与社区投入经费统筹使用。市级资金已资助的项目,不予以重复资助,在核定资助经费时扣除相关项目(如图书阅览室、健身室等)的建设经费。

(二)购买设备经费。购买设备经费由市财政一次性拨到镇(街道)财政。

(三)购买社会组织经费。购买社会组织运营服务由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确定负责运营各示范点的社会组织后,市资助的资金按季度拨付到社会组织账户,经绩效评估合格后,全额拨付购买服务费用。社区自主运营的,社区应征询社区居民意见,制定详细运营方案上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资助经费先拨50%,余下的50%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下拨。

(四)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一次性将核拨到市民政局账户,由市民政局据实列支。

五、专项经费管理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市、镇财政及组织实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既符合有关规定,又及时快捷。镇(街道)财政部门要督促社区(村)落实本社区(村)的配套资金,及时安排镇(街道)配套资金,并及时按规定核拨资金。

(二)要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实行项目资金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实行专项审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绩效考核后,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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