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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让社会组织无权可“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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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让社会组织无权可“傍”
# v( N" n5 b( f$ U$ o# @7 w                                                  2012-07-12 00:0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高新民
0 j. P8 t( Z) H& x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缓冲社会矛盾、调节政府和公民关系的重要环节。但在中国,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自主性等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已有的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有的甚至成为腐败链条的一环。从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评估、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到协助地方“跑项目”等等,都有特定社会组织插手。社会组织异化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否则将会影响市场体制、政治体系和社会治理的健全发育。' g* N) \1 q5 z
  当下社会组织的异化,就其根源而言,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相关。就具体原因来讲,一是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换言之,所有的腐败,最终都要通过权力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诸种腐败行为,都与对公共权力制约不足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的社会组织本身即“二政府”,有的在人员、办公地点、职能等方面交叉重复。有的事项只有以权力为后盾的社会组织才能办成,如“跑项目”。二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甚至一些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也缺少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空间。三是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不健全,相应法规欠缺。四是社会组织本身也需要政府与全社会成员共同监督制约。当下各种社会组织名目繁多,现行双重监管体制容易导致相互推诿局面。一方面政府监管体制要改革,但另一方面单靠政府也难以实现对众多社会组织的监管,惟有全社会动员起来,与政府监管、媒体监督形成监管合力,才能奏效。五是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社会风气、社会整体道德水准不能不对社会组织产生影响,但社会组织本身出现问题又加剧了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社会组织与社会道德水准其实是互动、相互影响的。$ I: |* ^: v' j: b* |
  防治社会组织腐败,首先是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换,建设民主、法治、公开透明、服务型政府,尽可能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堵住权钱交易的源头。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职责、活动边界,厘清其和政府的关系,使社会组织无权可“傍”。再者,社会组织包括慈善机构,需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其内部运作公开透明。凡属社会组织涉足的领域和事项,与政府的关系,均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要发展社会民主,公益型社会组织必须民主议事、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同时,也应当重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良好的行为表现引导、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7 ?/ T5 Z$ c, O6 m; T" D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8 N/ l4 }/ u5 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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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2/07/12/15476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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