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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女性犯罪问题成因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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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理学上,犯罪定义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女性犯罪,就是犯罪的主体为女性。; p: D! G; s6 O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女性地位有很大提高。然而,不断增多的女性犯罪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无论从生理还是从社会角度讲都属弱者,是受保护的对象,女性维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多方面因素,及女性对自身合法权益认识及保护上存在的盲目性,导致女性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存在不少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得不到社会有效保障直接诱发女性犯罪;诉讼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法律帮助,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服刑过程及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得不到有效帮教,受到社会歧视。这些障碍使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困难重重。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 t" D1 ]: I* u3 R9 \2 U3 k
笔者在网络上查找了一部分数据,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一份女性犯罪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连续3年来,女性犯罪增长率均超过男性,其犯罪类型新增了10多种,包括间谍、强奸(帮助犯)等。调研报告显示,3年来,女性犯罪案件的最大特点是犯罪率逐年上升,且超过同期的男性犯罪增长率。 2003年,该院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20件,占刑案的12.7%;2004年为22件,占13.9%;2005年为22件,占15.4%。女性犯罪的另一大特点是涉案领域增多。3年来,女性犯罪的类型新增了10多种,包括间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帮助犯)、贪污受贿、诈骗、组织或容留卖淫、运毒、窝藏或收购赃物、交通肇事等。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年,在市一中院审理的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凶残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中,女性参与或实施的暴力案件有23件,有13件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对象为丈夫、男友和邻居。此外,女性犯罪者呈现出低龄、低文化和低收入的特点。25-45岁的女性疑犯已超过总数的70%,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超过50%,农民和无业人员占88.5%。% |8 b; `% ~! {8 v3 Z
女性犯罪呈现了独特的特点,首先,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发达国家还相对薄弱,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还存在,自卑思想严重,满足于一般的家庭主妇生活,往往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农村尤甚。这种观念造成女性文化素质较低,家庭地位低下,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当其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文化素质、能力等的限制,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就可能促使其采取愚味无知的手段,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冲动的采用暴力手段,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伤害和被伤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T! O  f: M3 ?9 I% U其次,基层调解不力。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客观上导致女性违法犯罪升级,农村基层组织对家庭纠纷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并没有解决真正矛盾,是非不分,待到一遇“导火线”,终到爆发,矛盾迅速升级,才诉诸法律,为时已晚。8 J; B; D: I# w0 j( Z6 X, _
再次,由被害人地位走向犯罪。原本是被害人,是应该受到保护的,由于其缺乏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前自己受过伤害,但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便以此报复社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 Y" h; a# r5 M' w' W' R最后,婚姻家庭方面也是女性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是家庭暴力,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到丈夫的打骂,有些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遭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二是婚姻和感情危机,女性往往处于受侵害的地位,从而产生消极思想,由于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容易铤而走险,采取极端手段。
: J  w" ?0 g. ]' z' J# f以下是我对预防女性犯罪的一些建议,有部分来自网络:
2 g2 P+ e8 l( y1 |5 ^1、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力度。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法懂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O( Y/ I" n. {5 O
2、加强调解力度,抑制矛盾升级。对邻里矛盾、家庭纠纷以及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防止因此引发刑事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通过法定方式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
% p9 {* c- C7 a1 c8 [" G" Y'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从精神、物质上双层帮扶。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大部分女性犯罪分子在选择走向犯罪道路前的心情都是矛盾的,如果犯罪的女性能及时得到帮助或心理咨询,就可能避免陷入极端的个人情绪中。要按照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性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并加强技能培训,增强自身就业的劳动技能,才能够自食其力,只有妇女的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都得到了普遍提高,她们才能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3 s0 C% m9 Y! F+ i+ q' ^4、放宽援助条件,创造公正诉讼。建立女性法律援助中心,对贫困或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女性适当放宽援助条件,让女性能在法律的公正保护下生活和工作;组建由熟悉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者,为诉之法律程序的女性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应看到女性的不利地位是建立在社会结构性不平等的基础上,单纯依靠个案上的成功无法彻底改变女性群体维权难现状。因此,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同时,要帮助受害女性提升自身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进而推进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 I2 R/ {7 }. _( r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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