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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工] 香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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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2011-07-2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港澳台

1、社会福利署有专门的部门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    《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7年修订版》对社工、警方、医院、老师等各方如何协调处理虐待儿童案有详细的规定,程序极其严谨。    香港处理虐童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社会福利署接手案件后先初步评估事件的严重性,然后决定是否要为儿童安排体检、转介警方刑事调查、安排临时住宿。如果家长不配合,社会福利署可以运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赋予的权力,依既定程序作出安排。
2、司法追究程序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养、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未成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包括没有为该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的,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经过评估,认为儿童受到刑事虐待的,由警方提出检控。    疏忽照顾儿童的行为是否起诉,由律政司作出决定。根据《律政司检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2009》的规定,在决定是否就家庭暴力案件提出检控时,虽然检控人员都会考虑受害者意见,但受害者的意见并不具有决定性,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不同意提出检控,检控人员仍可以基于公众利益提出检控。
  3、未成年的照顾和监护问题    除了区域法院有权将未成年人的法定管养权交付予父或母外,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将该未成年人交婚姻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均不适宜时,可命令将该未成年人交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照顾。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则规定,少年法庭可自行动议,或在社会福利署署长本人或其授权人和警务人员的申请下,命令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担保手续,保证对未成年人适当照顾及监护,或将该未成年人付托任何愿意照顾他的人士或机构,还可以直接委托社会福利署署长为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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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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