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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社会保险法历时3年终获通过 事关亿万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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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m! @3 m)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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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社会保险法》通过 建立异地医疗结算4 y! h# T4 p( X

& c& V. Y7 O( o5 c1 b% P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1 j1 a# {2 o$ l$ f% e- }0 t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3 `" _7 z1 J0 C, a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G& |2 E  d8 B3 i$ B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K! D" ?" e$ z0 k(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r. j: ^- [& g' E1 E  V0 n人大官员解读社保法:确立覆盖城乡社保体系& U% o# r2 h: Q0 F, x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有不少制度上的突破。【详细
0 V* b3 i7 }6 q# ^& N立法破解异地就医报销难, C! T" ~8 s& f. O* n
草案四审稿将其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 _$ Z& B7 b' e: \2 E7 b# j草案四审稿在这方面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详细2 I) L) h1 o$ p
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 b' m5 f/ E# A% u, @! T7 O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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