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考60分 发表于 2024-7-16 11:44

上海:2024年社工师考试违纪处理意见

来源:上海职业考试院
https://www.rsj.sh.gov.cn/xxzsp/ksy/wjcl/202407/t20240701_1312165.shtml
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
沪人考〔2024〕33号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上海市2024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中已认定的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和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认可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联系电话:96999001。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陈述申辩期满,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将按照考生在考试报名时登记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因通讯地址信息变更、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本公告视为送达。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24年7月1日违纪违规信息及处理意见
序号准考证号考试日期考试科目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处理依据
0113101580030306.16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213101620121906.16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313101680272306.16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413101700100306.16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523101190111606.16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643101140271406.16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743101610511306.15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853101340031006.1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0953101340063006.1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六款
1053101610281206.1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1153101610513006.1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进入座位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人社部令第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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