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哥哥 发表于 2010-10-31 20:25

证据的种类(拾遗)——专题论纲一(《证据学》)

专题一: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1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
      就是要尽快(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原因如下:
1、嫌疑人也许仍在犯罪现场或现场附近(如不及时就会失去将其缉捕归案的有利时机);
2、被害人也许需要紧急救护(如不及时本来可能抢救的被害人也许就没救了);
3、天气变化等自然原因和某些人为原因可能使现场痕迹物证遭到破坏;
4、有关人员对案件情况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以至完全遗忘(只有及时才能抓住他们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
5、濒死的被害人还可能提供犯罪人的人身形象及其他有关线索(延误了时机就会失去这些本来可能获得的情况和线索);
6、有些知情人属于流动对象,一旦离去将再难寻找(如不及时他们可能已经离去)
二、细致、全面
是指在勘查过程中要全面调查,全面占有一切材料,全面进行分析研究。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使认识陷于片面性和表面性,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使分析案情不准,侦察方向不明,甚至搞错对象,使侦查工作走了弯路。
三、客观
就是要按照现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现场,记录现场,把现场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
四、合法
就是要求人员勘查现场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整个勘查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2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要求
1、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2、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3、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爆炸物品、毒品、枪支、弹药和淫秽物品以及其他非法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扣押,固定相关证据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5、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地点以及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6、被扣押物品、文件无持有人或者难以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注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7、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明确告知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8、对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有疑问的,物品、文件持有人可以向扣押单位咨询;认为扣押不当的,可以向扣押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纠正。
9、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互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等的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
▲现场当中的微量物证的形成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物质的重复再现;另一种是物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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